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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溪市糯垌镇海杰整合区饰面用花岗岩矿采矿权挂牌出让公告(第二次)

· 2024-06-20

岑溪市糯垌镇海杰整合区饰面用花岗岩矿

采矿权挂牌出让公告(第二次)

梧采告字〔20247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广西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综〔2024〕22号)《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业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桂自然资规[2019]1号)文件有关规定,受梧州市自然资源局委托,梧州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岑溪市糯垌镇海杰整合区饰面用花岗岩矿采矿权挂牌出让的具体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采矿名称:岑溪市糯垌镇海杰整合区饰面用花岗岩矿

出让人:梧州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广西梧州市长洲区银湖南路2)。

交易场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梧州)。

开采矿种:饰面用花岗岩

地理位置:岑溪市糯垌镇海杰村

矿区面积:0.3135平方千米

拐点坐标如下(2000国家大地坐标):

序号

国家2000大地坐标系

X

Y

1

2543974.4

37498187.68

2

2543971.16

37498295.88

3

2543890.39

37498520.68

4

2543746.39

37498714.68

5

2543734.26

37498812.92

6

2543588.99

37498854.11

7

2543373.96

37498915.08

8

2543097.06

37498692.32

9

2543084.38

37498670.81

10

2543262.38

37498456.68

11

2543301.44

37498409.7

12

2543472.39

37498606.69

13

2543581.39

37498526.8

14

2543721.27

37498210.13

15

2543782.38

37498150.68

面积:0.3135k㎡,拟设开采标高:+458.25m~+300.00m

资源储量:本次出让的岑溪市糯垌镇海杰整合区饰面用花岗岩矿属于整合矿山。采矿权储量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原采矿权已出让未开采的可采资源储量。另一部分为原采矿权投影范围内的原开采标高以外的新增资源储量及原采矿权投影范围外的新增资源储量,该部分储量未进行有偿处置。两部分整合为一个矿权进行出让。

整合区内探获饰面用花岗岩荒料量(控制+推断)438.6万立方米(合1157.9万吨),其中控制的荒料量为297.1万立方米(合784.3万吨)。可利用的饰面用花岗岩荒料量为 281.4万立方米(合742.9万吨);可利用的建筑用石料花岗岩矿资源量为1106.6万立方米(合2921.4万吨);可利用的建筑用砂原矿石量104.9万吨,净矿石量42.0万吨;可利用的填方用石料资源量468.3万立方米(合1181.5万吨)。以上为本次出让的资源储量,矿价款收益已包含在本次挂牌起始价中。

上述资源量已包含原采矿权已出让未开采的可采资源储量,其中饰面用花岗岩荒料127.82万立方米,建筑用花岗岩511.29万吨。

矿山设计露天开采荒料生产规模为9.30万立方米/年(24.55 万吨/年)、综合利用建筑用石料96.55万吨/年(36.57万立方米/年)、综合利用建筑用砂原矿3.47万吨/年(1.97万立方米/年)、综合利用填方用石料15.48万立方米/年(40.86万吨/年)。

开采标高:+458.25m至+300.00m

开采方式:露天开采

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矿山由岑溪市超达石业有限公司糯垌海成花岗岩矿和岑溪市天华石业有限公司花岗岩矿2个采矿权整合而得,原两个矿山已开发利用,并形成一定的采空区。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须按照《岑溪市糯垌镇海杰花岗岩矿整合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总体方案》执行。

拟设生产规模:矿山设计露天开采荒料生产规模为9.30万立方米/年(24.55万吨/年)、综合利用建筑用石料96.55万吨/年(36.57万立方米/年)、综合利用建筑用砂原矿3.47万吨/年(1.97万立方米/年)、综合利用填方用石料15.48万立方米/年(40.86万吨/年)。

二、出让方式、拟出让年限、起始价及缴纳方式

出让方式:净采矿权挂牌方式出让。

拟出让年限:30年(含基建期1.3年)

挂牌起始价:8460万元

采矿权出让收益缴交:本次采矿权出让收益竞得人依照《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的规定缴纳。

三、竞买人申请资格

(一)竞买人须为营利法人。

(二)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营利法人,不得同时参加本次竞买。

(三)不允许联合体竞买。

(四)竞买人在信用中国、政府采购网等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不得参加本次竞买活动。

(五)竞买人若为境外注册的营利法人,在成交后须提供军事部门出具同意其在该区域登记采矿权的书面意见后方可登记采矿权,若军事部门不同意,则竞买结果无效。

(六)竞买人须提供总金额为人民币1600万元的不可撤销履约保函受益人为梧州市自然资源局

(七)不可撤销履约保函要求如下:

银行保函期限为6个月(银行担保函生效时间为挂牌起始日),担保银行在梧州市须有营业网点。竞买人在采矿权竞买过程及《采矿权出让合同》签订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竞买保证金全额作为赔偿赔付给出让人。上述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提交虚假材料的;

2)在采矿权挂牌出让公告规定的竞买有效期内撤回报价的。

(3)被确认为竞得人后,未按该采矿权挂牌出让公告等文件要求的时限签订《采矿权出让成交确认书》及《采矿权出让合同》的。

(4)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后,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限及方式缴纳出让收益等各项费用的。

(5)在采矿权竞买活动和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其他违反出让公告、双方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八)未竞得采矿权的竞买人,竞买保证金(银行保函)在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竞买保证金不计银行利息)。

四、相关时间、地点及要求

(一)公告时间:2024621日至2024年718日。

(二)挂牌时间:2024年719日至2024年82900。

(三)报名截止时间:2024年731日1700。

(四)挂牌竞价询问时间:2024年829∶00至9∶04。

注:所有时间以网上交易系统提示时间为准。

五、申请和竞买资格确认

符合报名条件,在本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限内提出竞买申请,取得竞买资格后方能参加网上交易系统的竞买活动。

(一)挂牌文件的获取

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梧州)http://ggzy.jgswj.gxzf.gov.cn//wzggzy/梧州市自然资源局网站(http://zrzyj.wuzhou.gov.cn/有竞买意向的办理数字证书(CA)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梧州)(http://202.103.240.162:8081/GgzyjySSO/login/oauth2login?PlatformCode=E4504002831)获取。

(二)提交申请

竞买申请人在参加竞买前需办理数字证书(CA)(办理指南:http://ggzy.jgswj.gxzf.gov.cn/gxggzy/CAhrpt/CAlogin.html)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梧州)(http://202.103.240.162:8081/GgzyjySSO/login/oauth2login?PlatformCode=E4504002831)申请竞买。

申请文件包括:

1.竞买申请书(含无失信行为承诺);

2.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如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等);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不可撤销履约保函银行保函

若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提交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所提交的材料须加盖单位有效公章)。

六、确定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一)本次出让采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梧州)网上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网址:http://202.103.240.162:8081/GgzyjySSO/login/oauth2login?PlatformCode=E4504002831。

本次挂牌出让不设底价增价幅度为100万元及其整数倍以报价最高者确定为竞得人。

(二)确定竞得人后,出让人与竞得人1个工作日内签订《采矿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出让成交信息公示期满无异议10个工作日内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三)采矿权出让收益缴交经核,2个原采矿权人已缴交出让收益金但未开采的可采资源储量收益为人民币2832.7392万元。本次整合区采矿权挂牌成交后,最终成交价扣除上述已缴纳出让收益人民币贰仟捌佰叁拾贰万柒仟叁佰玖拾贰元整(小写2832.7392万元整)后作为本次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本次采矿权出让收益竞得人依照《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的规定缴纳。首次缴交的收益为总出让收益的10%。首期缴纳的收益应在矿业权人在收到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缴款通知及时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其余部分平均分28年(28期)缴纳。采矿权人自愿一次性缴清的除外。从缴纳第二期矿业权出让收益起,由每年(每期)9月30日前缴纳(具体以签订的《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为准)。如后续年生产规模、开采服务年限发生变化,受让人应主动申请,经出让人及受让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变更分期缴纳的金额及年限,并变更采矿许可证。

七、特别约定

(一)采矿权前期工作经费(不参与挂牌竞价)

采矿权前期工作经费为673.36万元,包括矿产资源储量详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总体方案、环境影响评价、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等相关报告书(表)或方案的编制费和评审费,土地征租、地上附着物补偿及拆迁补偿等所产生的有关费用及税费等,由竞得人汇入岑溪市自然资源局指定的账户。不能按时缴清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应缴金额的2‰缴纳滞纳金。延期缴纳超过30日的,出让人有权取消本次交易;已经支付的各项费用不予退还;银行担保函尚在有效期的,担保银行向受益人赔付全部担保金额作为赔偿;竞得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及法律后果。

土地征租费用不包含竞得人办理用地、用林占用手续等发生的费用。如竞得人需要扩建或使用约定之外其他场地、道路的,产生的费用由竞得人另行承担解决。

(二)乡村振兴专项资金

为有效推进净矿出让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助推梧州市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竞得人须另行支付成交价的2%作为乡村振兴专项资金,平均分3期支付。首期支付的乡村振兴专项资金应在签订《采矿权出让成交确认书》之后缴至指定账户,第二期应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一年内完成支付,第三期应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两年内完成支付。

(三)整合区原有矿业权资产价值

本次出让整合区涉及岑溪市超达石业有限公司糯垌海成花岗岩矿和岑溪市天华石业有限公司花岗岩矿共2个矿业权,经岑溪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委托相关资质单位评估,整合区原矿业权资产价款共计人民币20259.0192万元。整合区原矿业权资产价款由竞得人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后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汇入岑溪市自然资源局账户,由岑溪市自然资源局依法转给相关权属人。如竞得人为整合区原矿业权人岑溪市超达石业有限公司糯垌海成花岗岩矿、岑溪市天华石业有限公司花岗岩矿或其组建的新公司,则不需支付其原矿业权资产价值金额。

情况说明

根据矿山每年采矿生产计划需要,分期分批保障其用地、用林。竞得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用地、林地占用手续,产生的费用由竞得人负责。

、风险提示

(一)竞得人成为采矿权人后,应依法依规履行相应的矿山环境治理、土地复垦以及关闭义务,如果履行不到位,将承担依法被公诉的风险。

(二)由于地质情况的复杂性和勘查工作的局限性,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内所表述的有关矿体的规模、形态、储量、矿石质量与开采技术条件等可能与实际开采有差异,竞买人应充分考虑资源储量风险,充分评估开发资源投资风险,竞买人提交申请并参与竞买,即视为对采矿权现状和出让文件已完全认可并自愿承担全部的风险责任,一旦成为采矿权人,不得以总体方案中的储量、质量、开采条件、发生不可抗力等为由向出让机关等部门提出退款、索赔等要求。

(三)矿区场地、道路的修建,生产生活用电、用水、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等由竞得人自行解决。

十、违约责任

(一)竞得人不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采矿权出让成交确认书》、不按有关规定缴纳交易服务费、不履行《采矿权出让成交确认书》约定义务的,视为竞得人违约,出让人有权取消竞得人资格,并由竞得人承担因违约而再次挂牌所造成的损失。

(二)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和缴纳出让收益的,视为竞得人违约,出让人有权取消竞得人资格,并由竞得人承担因违约而再次挂牌所造成的损失。

(三)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后,竞得人必须按约定的方式和时限支付采矿权出让收益,竞得人不能按时缴纳的,竞得人无权要求返还银行担保函(竞买保证金),同时竞得人须赔偿损失。

(四)竞得人无正当理由(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善采矿权登记相关材料及办理采矿许可登记手续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该矿区采矿权。

、其他内容

(一)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竞得人应按照广西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和运营管理。竞得人须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编制绿色矿山建设方案,并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方案进行建设。

(二)竞得人要与梧州市自然资源局及指定银行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使用监管协议书》。竞得人成为采矿权人后,应依法依规履行相应的矿山环境治理、土地复垦以及关闭义务,如果履行不到位,将承担依法被公诉的风险。

(三)本次出让前已编制开发利用方案,竞买人竞得采矿权后,如原开发利用方案不符合竞得人需要,可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优化,重新编制开发利用方案。不可抗力影响导致不能采矿的,风险由竞得人自己承担。后期开采过程中须按照批准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并遵循相关部门的要求,做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水资源保护、土地复垦等工作,防止水土流失,节约集约利用矿产资源。

(四)采矿许可证到期、被吊销或公告注销之日起,采矿权人须1年内完成矿山治理恢复及土地复垦工程,未按规定时限完成的,登记机关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进行治理恢复,治理费用由该矿山企业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该矿山企业补足。

(五)采矿权出让后,因有关产业、规划、环保等政策或不可预测的因素和不可抗力影响导致不能采矿或者限制采矿的,风险由竞得人自己承担。

(六)本次出让不统一安排现场踏勘,竞买人自行实地勘察。

、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对竞买文件、出让交易程序对出让的采矿权存有异议的,应在挂牌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方式向梧州市自然资源局提出。

、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买人,将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4个部门《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8〕457号)等文件处理,处理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要求担保银行代付全部担保金额作为赔偿,纳入信用中国、梧州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等。

联系电话:0774-6029255

梧州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

2024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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