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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废止《昆明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意见的公告

· 2024-05-23

为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准确有效,切实维护行政规范性文件权威性和严肃性,市档案局开展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经清理,市档案局、市发展改革委制定《昆明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昆档联发20072号)主要内容已被《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办法》(云档联发20102号)涵盖,且在验收合格分数方面规定不一致经市档案局、市发展改革委共同研究,拟废止《昆明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该文件废止后,重点项目档案验收拟按《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办法》执行。

现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要求,就废止《昆明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即日起至20246月7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一)致电:0871-67472253

(二)信函邮寄至:昆明市呈贡区锦绣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5号楼223

(三)电子邮件发送至:kmsdaj@163.com

附件:1.昆明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

2. 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办法

昆明市档案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5月23日


附件1

昆明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

昆档联发〔20072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云南省档案条例》、《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核,报经政府同意,列入年度计划实施的重点建设项目。各县(市)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项目档案是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建立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 组织验收

第六条 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原则:遵循统一标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七条 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实施:

(一)昆明市档案局负责组织昆明市政府投资项目的档案验收工作。

(二)昆明市档案局负责组织受省档案局委托档案验收项目的档案验收工作,验收结果报省档案局备案。

(三)昆明市属各县、(市)区档案局负责组织同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档案验收工作。

(四)市属各县(市)区档案局负责组织受市档案局委托档案验收项目的档案验收工作,验收结果报市档案局备案。

第八条 项目档案验收组的组成。

(一)昆明市、及市属各县(市)区档案局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由同级档案局、项目主管部门等单位组成。

(二)涉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的项目,项目档案验收组成员应包括项目所在地的城建档案馆、(室)。

(三)项目档案验收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长由昆明市、及市属各县(市)区档案局人员担任。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验收组。

第三章 验收申请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向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报送档案验收申请报告,并填报《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应在收到档案验收申请报告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条 申请项目档案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建成,能满足生产或使用的需要;

(二)项目试运行指标考核合格或者达到设计能力;

(三)完成了项目建设全过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

(四)基本完成了项目档案的整理工作,案卷质量达到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项目档案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组织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根据档案工作的相关要求,依照《昆明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标准》进行全面自检。

第十二条 项目档案验收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及项目档案管理概况;

(二)保证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所采取的控制措施;

(三)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状况;

(四)档案在项目建设、管理、试运行中的作用;

(五)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第四章 验收要求

第十三条 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

第十四条 项目档案验收以验收组织单位召集验收会议的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 项目档案验收组全体成员参加项目档案验收会议,项目的建设单位(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和生产运行管理或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项目档案验收会议的主要议程包括:

(一)项目建设单位(法人)汇报项目建设概况、项目档案工作情况;

(二)监理单位汇报项目档案质量的审核情况;

(三)项目档案验收组检查项目档案及档案管理情况;

(四)项目档案验收组对项目档案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五)项目档案验收组形成并宣布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第十七条 检查项目档案,采用质询、现场查验、抽查案卷的方式。抽查档案的数量应不少于100卷,抽查重点为项目前期管理性文件、隐蔽工程文件、竣工图、质检文件、重要合同、协议等。

第十八条 项目档案验收应根据《昆明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标准》,对项目档案各环节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九条 项目档案验收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概况;

(二)项目档案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档案工作的基础管理工作,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档案的种类、数量,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及安全性评价,档案验收的结论性意见;

(三)存在问题、整改要求与建议。

第二十条 项目档案验收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依据《昆明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标准》考核,得分为80分(含80分)以上的为合格。

第二十一条 项目档案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档案验收组出具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第二十二条 项目档案不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档案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法人)于项目竣工验收前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复查后仍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并由项目档案验收组提请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法人)通报批评。造成档案损失的,应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南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办法

云档联发〔2010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规范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确保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云南省档案条例》和《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是指在重点建设项目的提出、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历史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表格、照片及相关电子文件。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是建设项目基础管理和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合格的建设项目档案资料能够记录项目实施的过程,反映项目建设的成果,是项目生产(运行)、维护、改扩建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定公布的重点建设项目。重点建设项目包括重点基本建设项目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第四条 全省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每年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重点建设项目名单和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审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名单,对项目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 项目档案工作应当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当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建设管理程序,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明确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并进行考核。

第六条 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档案验收。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二章 项目档案的管理

第七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跟踪管理、服务,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帮助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建立健全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第八条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按照《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实行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制度。

(一)省、州(市)、县(市、区)公布的重点建设项目,均须进行建设项目档案登记;

(二)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重点建设项目登记工作;

(三)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应当按照要求于项目开工后6个月内及之后每个年度向省档案局上报《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

第九条 项目档案检查工作:

(一)项目建设期间,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级管理权限内的项目文件材料形成、积累、整理、立卷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加强对项目档案工作的同步监督管理;

(二)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同级项目主管部门每年共同组织不定期的检查,重点检查在建项目档案同步管理和过程控制情况、已通过档案验收的项目档案整改落实情况、已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是否通过档案验收等。

第三章 验收组织

第十条 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

(一)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由省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验收或由省档案局委托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州(市)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验收;

(二)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由同级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验收;

(三)项目主管部门(省属企业集团)管理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省属企业集团)会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验收;

(四)省档案局对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项目档案验收前的指导和咨询,必要时应当组织预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档案验收组的组成:

(一)省档案局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由省档案局、项目主管部门(省属企业集团)、项目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组成项目档案验收组;

(二)州(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等单位组成项目档案验收组;

(三)项目主管部门(省属企业集团)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由项目主管部门(省属企业集团)、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组成项目档案验收组;

(四)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项目档案验收组成员应当包括项目所在地的城建档案接收单位;

(五)项目档案验收组人数一般为5人以上的单数,组长由验收组织单位人员担任,专业项目应当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验收组。

第四章 验收依据及条件

第十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应当符合《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84号)、《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有关电子文件管理的规范、标准。

第十三条 项目档案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项目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建成,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二)项目试运行指标考核合格,达到设计能力;

(三)编制了项目全套竣工图;

(四)完成了项目建设全过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

(五)基本完成了档案的分类、组卷、编目等整理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档案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依照有关要求进行自检。

第五章 验收申请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当向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报送档案验收申请,并填报《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应当在收到档案验收申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六条 项目档案验收申请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及项目档案管理概况;

(二)保证项目档案完整、准确、系统所采取的控制措施;

(三)项目文件材料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编制情况及质量;

(四)档案在项目建设、管理、试运行中的作用;

(五)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第六章 验收内容、程序及要求

第十七条 项目档案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档案工作基本情况;

(二)项目文件材料形成、积累、编制、立卷的情况;

(三)竣工图编制质量;

(四)项目档案分类、整理、编目及保管的情况。

第十八条 项目档案验收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

第十九条 项目档案验收以验收组织单位召集验收会议的形式进行。

第二十条 项目档案验收组全体成员参加项目档案验收会议,项目建设单位(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和生产运行管理或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项目档案验收会议的主要议程:

(一)项目建设单位(法人)汇报项目建设概况、项目档案工作情况;

(二)监理单位汇报对项目档案质量的审核情况;

(三)项目档案验收组检查、测评项目档案及档案管理情况;

(四)项目档案验收组对项目档案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五)项目档案验收组形成并宣布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第二十二条 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应当对照《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测评表》,对项目档案的基础管理工作,项目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等情况进行定量检查、测评。

(一)检查、测评项目档案,采用质询、现场查验、抽查案卷等方式。抽查重点为项目前期管理性文件、隐蔽工程文件、竣工图、质检文件、重要合同协议等。项目档案数量在3000卷以内的,抽查应不少于100卷;3000卷以上的按4%抽取。

(二)评价结果按百分制标准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75分(含75分)以上为合格;75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七章 验收意见

第二十三条 项目档案验收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概况;

(二)项目档案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档案的基础管理工作,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档案的种类、数量,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及安全性评价,档案验收的结论性意见;

(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档案移交的意见;

(四)存在的问题、整改要求与建议。

第二十四条 项目档案验收合格的,由项目档案验收组出具项目档案验收意见,报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审批。

第二十五条 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由项目档案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法人)于项目竣工验收前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复查后仍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竣工验收,并由项目档案验收组提请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法人)通报批评,造成项目档案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 

第二十六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其他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7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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