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需求
沈阳市域内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包括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未设置长照床位)、社区养老服务站及幸福长者食堂在约定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期间由于意外事故(火灾、爆炸等)以及因其提供的食品、饮料或掺有异物的食品、饮料造成服务对象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养老服务机构(设施)自愿投保公众责任险,市财政按照实际参保保费标准的80%予以补助。
二、保险期限
12个月。
三、保费标准及构成
场所面积200(含)平方米以下, 保险费不高于 500 元;
场所面积200-1000(含)平方米, 保险费不高于 1000 元;
场所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 保险费不高于 1500 元;
保费构成:养老服务机构(设施)承担2 0 %,市财政部门负担8 0 %。
四、赔偿限额
1 .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低于 100 万元。
2. 每人赔偿责任限额不低于20万元,其中医疗费不低于2万元。
3. 每次事故免赔额不高于2 00 元。
五、保险服务要求
1.承保服务。成立服务小组,负责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 、 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公众责任险 承保服务,小组人数不少于 5人。安排专人负责收集投保所需材料,并按照招标人要求,在约定时间内将投保机构(设施)的保单及发票扫描件递交至招标人。
2.理赔服务。成立理赔小组,小组人员不少于3人。建立理赔绿色通道、重大事故协调处理机制。有明确的理赔时效。能够提供法律援助、紧急救援等服务。
3.培训服务。成立理赔培训小组,对投保的养老服务机构组织理赔服务培训,对出险流程、理赔流程、申请要件等理赔内容,进行细致系统讲解;印制服务手册,包括出险、理赔等相关内容,帮助投保的养老服务机构了解理赔流程。
4 .标准化服务培训,适时组织全市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开展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安全管理、标准化等。(服务期内不少于1次)
5 .护理员培训,对投保的养老服务机构护理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包含理论培训、实操培训等,适时举办养老机构护理员竞赛。(服务期内不少于1次)
6 .根据招标人要求提供开展养老服务宣传工作,至少包括印制宣传海报、宣传品等。(服务期内不少于2次)
7 .开展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评估评价,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我市养老服务机构运营、服务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开展评估评价。(服务期内不少于1次)
注:本章所有内容均为实质性要求,不得负偏离,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