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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推广应用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 2022-08-04

公告信息
公告标题: 特种设备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推广应用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有效期: 2022-08-04 至 2022-08-11
撰写单位: 沈阳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特种设备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推广应用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特种设备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推广应用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2年08月23日 09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2-210100-04969

项目名称:特种设备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推广应用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646,000.00

最高限价(元):646,000

采购需求:查看

采购需求:1.推广宣传:加大对特种设备“双重预防”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宣传,结合安全月和三年专项行动采取多种形式推广应用,编写工作指导手册发放试点单位;2.培训:开展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人员、检验人员及使用单位人员等各方培训工作,重点是对“双重预防”沈阳市地方标准《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指南》(DB2101/T 00282021)和《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指南》(DB2101/T 00292021)文本进行培训;3.组织专家对特种设备使用试点单位“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及“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地方标准落实及运行情况进行安全评价和达标验收。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2年11月30日。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2年11月30日。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1.对于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的相关规定;2.对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相关规定。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2年08月04日 08时30分至2022年08月11日 16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2年08月23日 09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

六、开启

时间:2022年08月23日 09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沈阳招标中心有限公司511会议室(沈阳市和平区绥化东街2号),电子备份文件的递交形式为现场递交或邮寄递交。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九、其他补充事宜

1、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必须按照辽宁省财政厅要求办理CA数字证书,在采购公告规定的获取采购文件时间内,在辽宁政府采购网上完成采购文件下载。
2、供应商除在电子评审系统上传响应文件外,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单独密封提交以U 盘形式存储的可加密备份文件,否则响应无效。

十、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 沈阳市沈河区南关路118号

联系方式: 024-2401142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沈阳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地 址: 沈阳市和平区绥化东街2号

联系方式: 024-22503077、22516026

邮箱地址: syzbzx02@163.com

开户行: 建设银行浑南东路支行

账户名称: 沈阳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账号: 6232810730000163514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张晓龙

电 话: 024-22503077、22516026

评分办法:综合评分法
关联计划
附件:

注:财政部门鼓励供应商采用保函的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任何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拒收供应商以保函方式递交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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